索引号: | JG001-7300-2020-04279 | 公开责任部门: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0-04-17 | 关键词: | |
公开目录: | 安全生产 | 文 号: | 尉政发〔2020〕7号 |
信息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内容概述: |
关于发布尉犁县大风天气“禁火令”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委、办、局,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垂直管理单位:
当前正值春耕备耕等生产生活密集开展期,大风天气频发,极易引发火灾等安全生产事故,为切实做好我县大风天气火灾预防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县各族人民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关于转发自治区公安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风天气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特发布大风天气“禁火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风天禁火要求
(一)严禁动用明火焚烧垃圾、棉秆、林带杂草和其他可燃易燃物,严禁在牧区焚烧垃圾,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到指定地点焚烧香梨树枝。
(二)严禁在祭祀活动中使用明火焚烧纸钱和香烛。
(三)严禁放火烧荒和在野外使用明火取暖。
(四)严禁随意倾倒炉灶灰烬和丢弃烟头。
(五)严禁儿童玩火。
(六)严禁违规用电和私自拉接电线。
(七)严禁电气线路从柴草堆垛上方穿越。
(八)严禁在柴草堆垛附近使用明火。
(九)严禁在加油站、木材堆垛附近使用明火作业。
(十)严禁在垃圾回收站等可燃物堆放密集的场所附近使用明火或动火作业。
(十一)严禁涉棉企业在大风天生产加工、在堆场附近使用明火、动火作业。
二、有老人、儿童等防火高危人员的家庭,监护人要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因管理不善而形成火灾的,监护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各乡镇(管委会)、各部门要加强区域管理,强化组织,责任到人,加大宣传力度,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以上命令,要严格遵照执行。对违反命令酿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尉犁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7日